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簡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士簡字第104號
原   告 海天溫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家豪
訴訟代理人  詹明國
被   告  劉邦煜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士簡字第104號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
華民國108年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貳仟捌佰貳拾陸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
交付前,以新台幣壹拾參萬貳仟捌佰貳拾陸元預供擔保,或將請
求標的物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巷○○號4
樓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所有權人,為原告社區之區分所
有權人,依社區規約之規定,系爭房屋面積合計37.7坪,被
告每月應繳納之管理費為新台幣(下同)2,639元、公共電
費民國106年6月前每月565元,106年7月起每月400元、平
面車位管理費每月350元、機械車位管理費每月480元。詎被
告自105年5月起至107年9月止,總計積欠管理費共120,751
元迄未清償,另依規約收取百分之10之遲延利息12,075元,
合計共132,826元,經原告多次催繳均不置理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132,826元。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積欠管理
費明細表、存證信函暨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社區規約、建物
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三類謄本、新北市淡水區公所
107年8月7日新北淡工字第0000000000號函、海天溫泉社區
第十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等證據資料為證。被告
經本院合法通知後,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
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
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社區規約之規定,請求被
告給付132,826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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