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8年度屏補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74號
原   告  洪惜芬
訴訟代理人  楊芝庭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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