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9年度士簡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度士簡更一字第2號
原   告  蔡承翰
       蔡孟瑾
兼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錡玉惠
原告因請求被告 洪緩玲 給付貨款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1,378元,應繳裁判費3,86
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足,如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毓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