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士簡字第1183號
原 告 黃麗敏 即 薇格 髮型工.
訴訟代理人 李莉卿 律師
被 告 劉玉婷
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3月22日下午3時在
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陳報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30
萬元中,技術栽培費用與違背約定罰金各多少,及就被告主張違
約金過高具狀陳述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5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