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易字第7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原經檢察官聲請簡易處刑(94年度偵字第5194號),經本院北港簡易庭認為有所不妥,改分為一般刑事訴訟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毀損案件,聲請簡易處刑書係認觸犯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可證),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福森
法官吳基華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