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五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智勝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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