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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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補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補字第八七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壹拾陸萬元,折合銀元柒拾貳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柒仟貳佰元,折合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穎怡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雪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