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四八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所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入(九十一年度執聲沒字第三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所犯詐欺案件,前經依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經通緝在案,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趙文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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