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95年度羅小字第16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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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原 告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巷50號
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各如附表
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原告原為臺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合併後變更登記為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此有原告提出之經濟部九
十四年一月三日經授商字第0九三0一二四二一00號函示
影本一件可證。又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丁○○邀被告戊○○、丙○○為連帶保證人
,於民國九十一年至九十二年間與原告簽訂三筆就學貸款契
約,共借款新臺幣(下同)十一萬五千四百七十四元,雙方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
,借款人未依期償還本息時,應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利息,及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
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丁
○○借款後,竟自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兩
造上開約定,其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總計被告丁○○尚積
欠原告借款本金七萬八千一百二十九元,及各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在六個月以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但
原告屢向被告催討,均未獲置理,爰依兩造間之貸款契約及
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丁○○、戊○○及丙○○連帶清償
上開積欠之款項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三、被告丁○○、戊○○及丙○○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
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
四、經查,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就學
貸款借據影本三件、臺北銀行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
款申請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各一件為證。又被告三人經
合法通知,然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
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前段之規定,可視同
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自認,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借貸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款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法確定訴訟費用額為一千元(裁判
費),並應由被告負擔。又本判決係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併依職權為假執行之宣告。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二十三、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
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郭顏毓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庭(宜蘭縣○○鄉○○
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民事訴訟法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規定:對小額程序
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程志賓
附表:
┌───┬───┬───┬───────┬───────┐
│借據金│立據日│尚欠金│利息│違約金│
│額(新│期│額(新├────┬──┼────┬──┤
│臺幣)││臺幣)│期間│年利│期間│年利│
│││││率││率│
├───┼───┼───┼────┼──┼────┼──┤
││││94年7月1│6.97│94年8月1│0.7%│
││││日起至94│5%│日起至94││
││││年7月3日││年9月││
││││止││18日││
│││├────┼──┼────┼──┤
││││94年7月4│7.00│94年9月1│0.70│
││││日起至94│%│9日起至9│2%│
││││年9月││4月12月2││
││91年││18日止││5日止││
││2月7│├────┼──┼────┼──┤
│38,460│日│26,025│94年9月1│7.02│94年12月│0.70│
││││9日起至9│%│26日起至│38%│
││││4月12月2││95年1月3││
││││5日││1日止││
│││├────┼──┼────┼──┤
││││94年12月│7.03│95年2月1│1.40│
││││26日起至│8%│日起至清│76%│
││││清償日止││償日止││
├───┼───┼───┼────┼──┼────┼──┤
││││94年7月│6.97│94年8││
││││1日起至│5%│月1日至│0.70│
││││94年7月││94年9│%│
││││3日止││月18日││
││││││止││
│││├────┼──┼────┼──┤
││││94年7月│7.00│94年9│0.70│
│38,507│91年│26,052│4日起至│%│月19日│2%│
││8月││94年9月││起94年││
││22日││18日止││12月25││
││││││日止││
│││├────┼──┼────┼──┤
││││94年9月│7.02│94年12│0.70│
││││19日起│%│月26日│38%│
││││至94年││起至95││
││││12月25││年1月││
││││日止││31日止││
│││├────┼──┼────┼──┤
││││94年12│7.03│95月2│1.40│
││││月26日│8%│月1日│76%│
││││起至清償││起清償日││
││││日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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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7│6.97│94年8│0.70│
││││月1日│5%│月1日│%│
││││起至94││起至94││
││││年7月││年9月││
││││3日││18日止││
│││├────┼──┼────┼──┤
││││94年7│7.00│94年9│0.70│
││││月4日│%│月19│2%│
││││起94月││日起至││
││││9月18││94年││
││││日止││12月││
││92年││││25日││
│38,507│2月│26,052├────┼──┼────┼──┤
││13日││94年9│7.02│94年12│0.70│
││││月19日│%│月26日│38%│
││││起至94││起至95││
││││年12月││年1月││
││││25日止││31日止││
│││├────┼──┼────┼──┤
││││94年12│7.03│95年2│1.40│
││││月26日│8%│月1日│76%│
││││起至清償││起至清償││
││││日││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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