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351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佩樺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351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6月30日上午11時2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鄧思辰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捌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柒萬伍仟捌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綜合約定書、貸
款交易明細查詢表及貸款融資查詢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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