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354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采容
被   告  鄭媛心 原名 鄭蕙中
            2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3547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6月30日上午11時5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蔣志宗
  書 記 官 鄧思辰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伍萬貳仟陸佰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
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
佰元,延滯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止按月各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
款、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表、消費帳單明細查詢表及歷史帳
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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