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220號原告 許憲順 被告 呂樂周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371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朱嘉川法官許曉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仁豐中華民國111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