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6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654號聲請人即上訴人 黃耀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 黃聰耀 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重上字第105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高金印 (事務所設臺灣省屏東縣屏東市○○街○○○○號)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105年度救字第66號),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大洋
法官鄭傑夫法官蕭艿菁法官鄭純惠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