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家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簡字第25號原告 黃守晃 訴訟代理人 何紫瀅 律師被告 黃惠銘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 陳秀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972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7年4月24日裁定命在該非訟事件程序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非訟事件程序業已終結,有本院107年度司繼字第972號民事裁定1份在卷可稽。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之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6月28日
書記官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