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3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聰明選任辯護人林萬生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
2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聰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於本院。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7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業於民國10
7年5月30日送達於上訴人即被告周聰明位在南投縣○○市○○路○○巷○○弄○號之住所,因不獲會晤被告,已將上開判決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即其父 周武 ,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被告不服而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07年
6月5日聲明上訴,惟其上訴狀內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迄今已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於本院,爰依前開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林雷安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