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7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72號聲請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8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83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8年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
書記官阮弘毅┌──────────────────────────────────────────────────┐│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97年度催字第833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D0000000-0││1│1000││├─┼───────────────┼──────────────┼────┼───┼────┼───┤│2│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