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2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229號原告 蔡宜芳 被告 陳世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源希
法官洪瑞隆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