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承睿(原名林莊評)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參顆(驗餘數量合計○點五五七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承睿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
度毒聲字第177號裁定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附設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毒偵字第673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共3顆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管制之第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
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經查:扣案之MDMA共3顆經送鑑驗結果,均檢出含有3,4-亞甲
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之成份,此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2年1月25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驗書附卷可稽(見毒偵字第673號卷第12頁),足見該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當屬違禁物無疑,揆諸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宣告沒收銷燬之。
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林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洪千羽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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