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227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炳輝 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易達
蔡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42,6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