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960號原告 謝上文 被告 陳素貞
葉錫欽 林美滿 林錦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837,5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書記官賴惠美附表:
一、土地部分:㈠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所
有權人登記為陳素貞部分為:3,895,260元(計算式:102年1月公告現值71,113元×土地面積592.81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移轉所有權人登記陳素貞之應有部分10000分之924=3,895,2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均同)。
㈡同段第531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登記為葉錫欽部分為:1,559
,790元(計算式:102年1月公告現值71,113元×土地面積59
2.81平方公尺×原告請求移轉所有權人登記 葉錫之 應有部分10000分之370=1,559,790元)。
二、房屋部分:㈠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道○段○○○號房屋【即基地坐落
同段第531地號土地上之同段第238建號(權利範圍全部)及其共有之第26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11)】、所有權人登記陳素貞部分為:623,300元(即為最近一期之課稅現值,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民國102年8月30日復本院函在卷可稽)。
㈡門牌號碼臺中市○○區○○○道○段○○○號地下1層之1房屋【
即基地坐落同段第531地號土地上之同段第267建號(權利範圍全部)及其共有之第268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70)】、所有權人登記葉錫欽部分為:759,200元(即為最近一期之課稅現值,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文心分局102年8月30日復本院函在卷可稽)。
三、車位六個部分,合計3,000,000元(即原告主張每個車位依500,000元計算)。
四、合計為:9,837,550元(計算式:3,895,260+1,559,790+623,300+759,200+3,000,000=9,837,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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