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6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5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一川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97年度偵字第9920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8年度緩字第922號、102年度執聲字第27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一川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9920號為緩起訴處分,該處分於民國98年3月10日確定,已於101年3月9日期滿未經撤銷。該案扣案之禁藥「PLACENTA-HBIO-FARMA」25支、「SINOENBRYO」6支、「SINOSERUM」6支、「SINOTHYMUS」6支、使用過之各式禁藥空盒共37個、瑞士回春活細胞療程單12張、亮顏醫學美容中心針劑價目表8張,各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洪一川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992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並於101年3月9日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業經本院核閱本案偵查案卷及執行卷宗屬實。然檢察官認被告本件所為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禁藥而販賣罪,而所謂「禁藥」係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或「未經核准擅自輸入之藥品」,藥事法第2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禁藥」必以其屬「藥品」為前提。本件扣案「PLACENTA-HBIO-FARMA」25支、「SINOENBRYO」6支、「SINOSERUM」6支、「SINOTHYMUS」6支等物,雖為被告所有,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陳在卷,然本院遍查全卷查無鑑定報告可認上開扣案物確含中、西藥成分,即難認本件扣案上開針劑、禁藥空盒、療程單及價目表等,係為被告犯販賣禁藥罪所用之物,是檢察官之聲請難認為有理由,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楓中華民國10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