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3年度壢簡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壢簡聲字第88號
聲 請 人  陳憶
相 對 人  留婉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
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103年度司票字第2620號民事
裁定為執行名義,以聲請人為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並經本
院以103年度司執字第39076號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聲請
人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由本院以103年度壢簡字第
499號審理中,且上開案件一旦執行,將恐有難以回復原狀
之虞。為此,請准裁定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39076號之強
制執行程序,於前開債務人異議之訴終結前,停止強制執行
程序等語。
二、按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
,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
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
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執行名義無
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
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
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需在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才有停
止執行聲請之實益,經查,本院103年度司執字39076號給
付票款執行案件,已向相對人陳報之聲請人債權人發扣押命
令及移轉命令,經相對人所陳報之聲請人債權人以聲請人現
非員工之理由,無從扣押而聲明異議,此有該聲明異議狀附
該執行卷可佐,是以,該強制執行程序已由本院發給相對人
債權憑證而終結,無從停止執行,故本件停止執行聲請,應
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劉文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