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雄補字第1156號
原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訴訟代理人 劉君儀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傳亨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5,516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