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124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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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訴訟代理人 張恩綺
被 告 楊秀梅
林峰名
林子翔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簡字第1242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3年7月15日上午9時3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7月22日
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林義孝 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
幣貳拾捌萬玖仟柒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柒佰
捌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零玖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義孝之遺
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訴外人林義孝於民國88年8月12日與原告訂立小額
循環信用貸款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
使用,惟應依約定方式繳納款項,且於繳款期限前依年利率
18.25%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20%計算利息,如未依約
繳納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全部到期。詎訴
外人林義孝自93年8月27日後即未再依約繳款,尚積欠其如
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又訴外人林義孝業於
99年9月6日死亡,被告為其繼承人,依法應就上開債務於
繼承被繼承人林義孝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交易記錄一覽、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繼字第3050號民事裁定、繼承系統表及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林子翔、楊秀
梅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被告林峰名則對於原告本件請求
沒有意見。是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園芳
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園芳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
合計3,0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