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4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98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拘役貳拾貳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4月14日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壢交簡字第1651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0755號)判處拘役45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
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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