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重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重上字第94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3日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上字第94號上訴人 陳和宗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 律師被上訴人 鍾俊榮 訴訟代理人 柯淵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民事第六庭法官蘇姿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書記官鄭翠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