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64號原告 吳王招妹 訴訟代理人 左啟賢 被告 邱壬乙 訴訟代理人 顏麗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李家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