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交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何綉蘭 被告 黃國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100年度交簡字第99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簡光昌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盧姝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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