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2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20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二○三一號
原告乙○○
甲○○丁○○被告丙○○
豐達電機台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原告與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另非財產權損害賠償部分核定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叁仟元,合計應徵裁判費新台幣玖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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