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319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丁○○相對人乙○○即 彭主偉
樓丙○○即彭主偉之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戊○○即彭主偉之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同法第1148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彭主偉(歿)於民國(下同)95年3月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2,16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5年2月22日起至135年2月22日止,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借據內,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債務人彭主偉(歿)向聲請人借用1,800,000元,並於95年2月15日簽發,到期日為97年2月6日之本票作為借款之證明。詎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上開本票未獲付款,尚欠聲請人1,661,85
4元未清償等語。茲債務人彭主偉於96年2月8日死亡,相對人戊○○等三人為其法定繼承人,依法繼受其權義。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其他特約事項、授信明細查詢表、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雲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雲院隆97家喜決字第03946號函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且本件聲請附表所示不動產,雖未辦理繼承登記於相對人戊○○等三人名下,但僅涉及聲請人如欲聲請強制執行時是否應先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相對人所有,並不影響聲請人之聲請,合先敘明。
四、本件經本院依法以97年10月31日、97年11月19日雲院明非信決97年度司拍字第319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分別已於97年11月17日、97年12月7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五、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司法事務官蔡伊倫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蕭應欽┌────────────────────────────────────────────────────────────┐│附表:土地97年度司拍字第31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雲林縣│斗六市│溝子埧│溝子埧│650-10│建│2756│10000分之181│彭主偉持分181/10000(歿)││0│││││││││││1││││││││││└─┴───┴────┴───┴───┴────────┴─┴──────┴───────┴───────────────┘┌──────────────────────────────────────────────────────────────┐│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319號│├─┬───┬───────┬───────┬───────┬──────────────────┬──────┬──────┤│編││││建築主要│面積(單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材料及房│││││備考│││││││各層│合計│附屬建物││││號││││屋層數││││範圍││├─┼───┼───────┼───────┼───────┼─────┼──┼─────────┼──────┼──────┤│0│318│斗六市○○○段│雲林縣斗六市江│5層鋼筋混凝土│二層43.80│87.6│陽台12.34│全部│彭主偉(歿)││0││溝子埧小段│厝路100巷6弄13│造│三層43.80│0│││││1││650-10地號│號二樓│││││││├─┴───┴───────┴───────┴───────┴─────┴──┴─────────┴──────┴──────┤│共用部分:溝子埧段溝子埧小段332建號804.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2分之1(含停車位編號10,權利範圍42分之1)││溝子埧段溝子埧小段333建號1144.0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4000分之238│└──────────────────────────────────────────────────────────────┘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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