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677號原告乙○○原告訴請被告甲○○移轉登記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850,000元(標的1:台中市○區○○○段○○○○○○○號土地及其上建物:核定為1033萬元;標的
2:台中市○○區○○段○○○○號等12筆土地及其上32、33建號建物:核定為185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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