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苗栗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一九三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所處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十一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9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原宣告刑為有期徒刑六月,前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一七九九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三月,並與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已經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一年四月;其中如附表編號11所示之偽造文書罪,原宣告刑為有期徒刑四月,前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八五三一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二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三、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周瑞芬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附繕本)。
書記官何俞瑩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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