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8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8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978號、97年度執字第93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減其宣告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玆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