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度竹小字第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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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竹小字第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竹小字第三十八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陸仟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柒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B法官鍾啟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鄭姿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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