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度竹簡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8年竹簡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竹簡字第一一六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邱炎浚 律師被告甲○○住訴訟代理人 蘇弘志 律師
王志陽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鍾啟煌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鄭姿萍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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