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8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8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8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謝明璇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木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壹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玖佰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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