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消債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嘉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昭煌附件:
一、請提出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協商之證明,如協商不成立,亦請提出協商不成立證明書。
二、請說明聲請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有無領取失業給付、老農年金、老年給付、殘障給付、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詳細收入及支出之明細及計算書(並請注意金額需計算正確),並詳細理由說明各個項目、用途、金額及支出之必要性。
四、提出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配偶、父母、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是否保費質借及其金額。
五、陳報聲請人、配偶、子女、父母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
六、陳報聲請人目前居住地之不動產為何人所有?並請陳報說明聲請狀附件11所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之標的物「台北市○○○路○段○○○○○○號店面一間」,為何人所有?出租人 吳陳密 、承租人 林松村 與聲請人之關係為何?
七、請陳報聲請人於96年1月間購買萬壽山(榮欣特區)富貴園塔位之原因?目前塔位狀況(是否已出售、轉讓或使用)?
八、預納郵務送達費用3,080元(計算式:12人×10份×34元-1,000元=3,080,按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金融機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所列債權人人數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並扣除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又如有尚未陳報之債權人,則請依前開之計算基準,另行加計並繳納郵務送達費用)及不動產鑑定費用5,000元(按債務人所有不動產數目,以每件5,000元計算,建物與土地座落於同處者,以一件計算;本件鑑定費係預繳,如有不足,另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尚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動產鑑定費用3,000元(按債務人所有動產數目,以每件3,000元計算),合計11,080元(計算式:3,080+5,000+3,000=11,0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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