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8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辛○○○○訴訟代理人甲○○
乙○○己○○被告庚○○
丁○○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宛榆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