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變換提存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78號聲請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五年度存字第六四七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五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准予變換提存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二年度甲類第七期債票。
理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民國95年度裁全字第1196
7號裁定,為供擔保,以本院95年度存字第6477號提存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5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面額新台幣10萬元在案。茲因前開公債將於100年1月24日到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並提出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11967號裁定、95年度存字第6477號提存書各1紙為證。
三、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蘇姿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林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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