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一)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一)字第354號上訴人即自訴人新加坡商金獅私人有限公司代表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公司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第一審判決(93年度自字第260號),提起上訴,惟未依法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爰裁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陳健順法官周政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昭樹中華民國97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