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易字第5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交易字第57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添財
何俊賢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9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案被告黃添財、何俊賢均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 張德爐 於民國101年7月4日與被告二人在本院調解成立,並分別於同日、同年月27日具狀撤回本件對被告黃添財、何俊賢之前揭業務過失傷害告訴,有本院調解程序筆錄影本、調解結果報告書各1件、聲請撤回告訴狀2件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