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1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具保人林聖隆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聖隆所繳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具保人林聖隆(下簡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後,由受刑人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即受刑人林聖隆釋放。茲因該被告林聖隆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林聖隆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之保證金額1萬元,由受刑人自行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即受刑人釋放,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保證金收據、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等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林聖隆所犯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
101年度易字第88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而受刑人經聲請人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通知、拘提到案執行,均未到案執行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等附卷可稽,且受刑人林聖隆復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1份在卷可憑,是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吳昀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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