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210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告 劉信宏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中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七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伍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學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