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27號原告 張宣憲 訴訟代理人 洪塗生 律師複代理人 吳念恆 律師複代理人 張克安 律師被告 王元盛
王雪娥 王志榮 王宗照 之承. 王志銘 王宗照之承.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威駿 律師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為王志榮、王志銘為被告王宗照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二、本件被告王宗照於原告對其起訴後之民國101年3月19日死亡,而依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被告王宗照在有繼承人承受訴訟之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茲因被告方面聲請就原來之被告王宗照部分由其繼承人王志榮、王志銘承受訴訟而續行之,本院審酌其等所提出附卷之戶籍謄本屬實,故本件訴訟關於被告王宗照部分自應由王志榮、王志銘二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學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