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簡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簡字第2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審簡字第28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國順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83
2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並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判決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文蕭國順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伍年,並應依如附表二所示方式,向 李金香 支付共新臺幣玖拾叁萬元。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蕭國順明知其於民國100年9月間,已因積欠他人債務而無力償還貨款,詎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單一之詐欺犯意,在民國100年9月至10月間,接續向經營址設桃園縣○○鄉○○路○○號「雷發電器行」之李金香,佯稱有工程上之需求而向李金香訂購貨品,致李金香陷於錯誤,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價值共計新臺幣927,070元)予蕭國順,而蕭國順取得物品之後,即旋將之轉賣以償還自身對他人所負債務。嗣因蕭國順遲未給付貨款,李金香始知受騙,乃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蕭國順於本院之自白。
㈡告訴人李金香在偵查中之陳述。
㈢出貨單影本。
三、核被告蕭國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自始即基於單一之犯意,而於密接時間內,多次向李金香佯稱訂購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品,致李金香陷於錯誤而為交付,其各該次之詐欺行為,係遂行單一犯罪決意之同種類行為,侵害同一法益,為接續犯,應僅成立ㄧ罪。爰審酌被告為貪圖己利,竟即以上揭方式詐欺告訴人李金香,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所為實不足取,併兼衡其於犯後坦承犯行,及本案所生危害輕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末查:被告蕭國順前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且於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堪認仍具有悔意,並已與告訴人李金香達成調解,而告訴人亦表示願意原諒被告,足見其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上開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5年,以啟自新。惟為兼顧告訴人之權利,故再依同條第2項第3款之規定,諭知被告應依如附表二所示之支付方式,向告訴人支付尚未履行之調解金額共930,000元。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判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1年10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編號│出貨時間│物品名稱│數量│物品總價值││││││(新臺幣)│├──┼───────┼────────┼───┼──────┤│一│100年9月3日│太平洋電線2.0│160丸││││├────────┼───┤││││太平洋電線5.5│30丸││││├────────┼───┤││││膠布(20M)日製│20丸│212,040元│├──┼───────┼────────┼───┼──────┤│二│100年9月15日│太平洋電線2.0│345丸││││├────────┼───┤││││太平洋電線5.5│75丸││││├────────┼───┤││││膠布(20M)日製│80丸│471,810元│├──┼───────┼────────┼───┼──────┤│三│100年9月24日│太平洋電線2.0│20丸││││├────────┼───┤││││太平洋電線5.5│6丸│30,220元│├──┼───────┼────────┼───┼──────┤│四│100年10月6日│太平洋電線22│30丸│213,000元│├──┼───────┴────────┴───┴──────┤│總計│927,070元│└──┴───────────────────────────┘附表二:
┌──┬────┬─────────┬─────┬─────┐│編號│支付對象│支付日期│應支付金額│合計│││││(新臺幣)│(新臺幣)│├──┼────┼─────────┼─────┼─────┤│一│李金香│自101年8月20日起│20,000元│900,000元││││至105年4月20日止││││││,按月於每月20日│││││├─────────┼─────┼─────┤│││於105年5月20日│30,000元│30,000元│├──┼────┴─────────┴─────┼─────┤│總計││9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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