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晉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執聲字第2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零玖肆壹公克、零點陸柒壹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案扣押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0941公克、0.6714公克),均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被告潘晉安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於民國99年11月16日以中分六警偵字第00990039371號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99年度毒偵字第4442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100年度中簡字第17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惟扣案之透明結晶體2包,並無積極證據足認與被告上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有關,前開判決爰未宣告沒收上開扣案之透明結晶體2包,有該案判決在卷可查。然本案被告經警查獲扣案之透明結晶體2包,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為0.0941公克、0.6714公克),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0年1月26日草療鑑字第1000100106號鑑定書及100年度安保字第101號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在卷可參(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8618號卷第148頁背面、第149頁正、背面),均屬違禁物。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揆諸前開規定,應認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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