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上重訴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訴字第三О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年參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嫌疑重大,所犯為無期徒刑以上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一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庭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莊謙崇法官賴淳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邱廣譽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