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姿瑛 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二十號殺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段景榕
法官黃紹紘法官吳靜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春松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