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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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八一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住同右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 住台北市○○○路○段○○○號四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貳萬壹仟貳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仟零柒拾壹元,折合新台幣陸仟貳佰壹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壹佰陸拾捌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按被告之人數自行將繕本送達被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王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