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69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930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李哲智許茂昌 之再轉繼承人

李祖明 即許茂昌之再轉繼承人

李春英 即許茂昌之再轉繼承人

李春美 即許茂昌之再轉繼承人

李春娟 即許茂昌之再轉繼承人

林阿月 即許茂昌之再轉繼承人

許維珊 即許茂昌之再轉繼承人

李鈴蘭 即許茂昌之再轉繼承人

李琨聖 即許茂昌之再轉繼承人

肖昊瀛 即許茂昌之再轉繼承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茂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陸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茂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柒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許茂昌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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